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2]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应考虑审计[12]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3] 信息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7]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27] 业绩相关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6]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出具专项说明[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0] -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公司[30]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需配合信息披露[44] 人员责任与义务 - 董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2]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长报告[29]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43]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46]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6] 违规与差错处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可批评、警告、解除职务并追究赔偿责任[46] -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47] - 公司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按要求披露更正、原因及董事会问责措施[48] -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年度报告规定执行[48] 保密与制度相关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控制知情者范围[4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0] -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等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0] - 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2]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52] - 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52] 其他 - 公司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26]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在应披露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完整资料[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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