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30145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盘古智能盘古智能(SZ:301456)2025-10-28 18:1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一千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3] -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规则适用 - 2025年6月15日后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定,之前的适用原规则[23]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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