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 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 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