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30092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 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