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公司拟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1] - 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规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49] -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修订后强调审计委员会听取职工意见并做好职责分工和监督[50]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 董事、高管等应确保财务报告真实,不得干扰审计工作[2] - 年报信息披露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补充更正并追究责任[2] - 更正已公布年度财务报表需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鉴证[3] - 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8] 金融衍生品交易 -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6] - 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须经相关程序审批[6] -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相关程序审批[6] 财务资助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除外情况[9]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决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12] -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10][12]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10][12] 关联交易与资金管理 - 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规定决策、实施并披露[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变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违规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24][26] - 控股股东等不得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应维护公司担保独立决策[28] 股东与控制权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应解决未清偿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形[3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规避[34] 重大事项与风险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事项[39] -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定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属重大风险[40]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的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重大信息[41]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43] -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授权培训应避免代表公司发言[44] -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可采取网上直播方式,需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信息[45]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决议应在会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交公司备案[53] - 子公司应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关报告和财务报表[53] - 子公司应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54]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等制度[54]
秋田微(300939)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