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 -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 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 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