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公告[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15]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16]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1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须审计,季度报告仅现金分红可免审[19]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对其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20]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需包含转股价格等内容[20] 业绩相关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4]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40]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41] 交易与重大事件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3] - 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应及时披露[3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经特定程序并披露[36] - 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8] 披露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披露需先与上交所预约时间,再经编制、审核、审议后披露[46] - 临时报告在重大情形发生时,责任人应先内部报告,再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和披露[48] - 公司信息公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向董事会报告后向上交所申请,审核登记后在指定媒体披露[49]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53]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66] -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67]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负责人[69] -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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