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68857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信宇人信宇人(SH:688573)2025-10-28 19:0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等[14]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审批规定履行联签手续[1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7]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50%,需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32]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7][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16][17]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7]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3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4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4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等[19]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20] 资金投资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需符合相关条件[21]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发行主体应为商业银行[30]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2]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37]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36] 超募资金管理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25] - 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2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相关程序[3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超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计划资金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 资产购买 - 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2]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4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和鉴证[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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