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与条件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含保证、抵押及质押[3] - 公司可对符合条件单位担保,不符条件经审议通过也可担保[7] - 被担保企业除特定条件外,还需具备借款人资格等多项条件[8] - 公司不得为产权不明等九种情形申请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9] 审批要求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分支及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担保[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1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15]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15] - 一年内或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审批[15]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关联董事表决另有要求,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8] -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担保管理 - 财务部担保期内提前2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偿债(担保期半年提前1个月)[2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义务等情况,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3]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能力,公司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受损及时追偿[25] - 公司作为保证人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2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6]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并信息披露[26] 违规处理与制度修改 - 公司对外担保未按制度执行,董事会处分有过错责任人[29]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批准生效,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31]
信宇人(68857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