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宇邦新材宇邦新材(SZ:301266)2025-10-28 19:32

公司治理与决策 - 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3]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股份相关规定 -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按规定享有获得利益分配、参加会议表决等权利[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等向法院提起诉讼[12] 股东会与董事会职责 -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可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报酬事项[15] -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15]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等多项职权[38][39]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财报等[57]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57][59] -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59] 章程与制度修订 -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修订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68] - 公司修订、制定多项内部治理制度,共23项,其中1 - 8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9][70] 其他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67] - 公告提及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67] - 公司登记注销相关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登记机关可注销登记[67]

宇邦新材(30126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