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宇邦新材宇邦新材(SZ:301266)2025-10-28 19:36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9]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受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10] - 选举时应将候选人材料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送达深交所[16]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6] 任期与履职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9]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31]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两名或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审议,董事会应采纳[22]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监督与管理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年报同披露[8] - 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等情况,60日内完成补选[16][18]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1] -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应披露理由依据[21] - 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17][18] 其他事项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7] - 履职涉及信息披露,公司不办理可直接申请或报告[30]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1]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年报披露[31] - 条件具备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2]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会,修订需审议批准生效[34] - 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