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9] 协议终止与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6]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并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29]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5] 审计与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6]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鉴证结论异常需分析整改并在年报披露[3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4]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4] 自筹资金置换 - 自筹资金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信息[1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20]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且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2]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4] 投向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变更后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26] 实施地点或主体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或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31]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及时报告董事会[31] 差异解释与收益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32] - 当期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收益等情况[32]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4] - 保荐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违规处理 - 公司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转移专款账户资金[36]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受损,公司可采取批评等措施并要求赔偿[37] - 信息披露失误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3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0]
宇邦新材(30126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