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含) - 3000万(不含)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与关联法人300万(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 - 3000万(不含)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与关联人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须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20] - 公司与关联人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2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3]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非关联交易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议[17] -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参加表决,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有效决议[17]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一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0] - 临时会议主持人需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25] - 公司董事、高管协助纵容控股股东等侵占资产,董事会将视情节处分责任人[27]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7] - 本制度“以上”“超过”含本数[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8]
拓日新能(00221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