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30084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管理 - 投资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为保本型[18] 协议签订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存非募集资金[6] 投资限制 - 非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投资[11]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14]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节余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22]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3] 公告与说明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3] - 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