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项目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9]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0]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0]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17][18][3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计划资金30%及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公告资金去向等[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披露[23]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特定情况需股东会审议[16] 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变更后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22]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2]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23]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5] 报告与鉴证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5]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和合理鉴证并披露结论[26] 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艾布鲁(30125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