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隅冀东金隅冀东(SZ:000401)2025-10-28 19:35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投资计划调整 - 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与用途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议通过[1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用作其他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同意[20] - 节余达或超10%使用需经多部门审议通过[20] - 节余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4]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5] 违规处理 - 公司及子公司责任人违反办法将视情节处分并要求赔偿[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