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 -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金隅冀东金隅冀东(SZ:000401)2025-10-28 19:35

制度审议 -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批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 发行披露 -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需披露发行公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近一期会计报表等文件[5] -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6] 定期报告披露 - 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6] - 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报表[6] - 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披露第一、三季度报表[6] 重大事项披露 - 1/3以上董事等人员变动需及时披露[8] - 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8]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需披露[8] - 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9] 变更披露 -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12]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14] 付息兑付披露 - 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公告[15] 股东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需告知并配合披露[19] 文件保存 - 对外披露信息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需经具有相关资格和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4]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4] 工作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17]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草案[18] - 重大事项和未公开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按流程在指定网站披露[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