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30159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太力科技太力科技(SZ:301595)2025-10-28 19:36

信息报告义务人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等[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重大信息联络人[23] 关联交易报告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报告[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报告[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及时报告[11] 重大事项报告 - 一般交易重大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事项[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属重大风险[15] - 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8] 信息报告流程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19]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时点后预报重大信息[2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24小时内交书面文件[23]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26]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日常办事部门[27]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为内部信息披露部门[27]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布前,内部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0] - 公司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32] - 内部人员需妥善保管载有重大信息的资料[32] - 未按程序上报信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32] - 信息披露失误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32]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不报、未及时报等[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5] - 本制度与后续法规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35]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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