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00253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海联金汇海联金汇(SZ:002537)2025-10-28 19:36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至专户,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2] - 超募资金使用先后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5]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10] - 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及时科学选择新投资项目[10] - 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决议通过[25]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2]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应审慎选择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募集资金使用手续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9] 募集资金核查 - 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9]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5] 办法相关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7]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办法将根据相关规定变化适时修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