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特定情况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特定情况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特定情况除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担保相关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计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财务资助规定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其他规定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制度披露关联交易[15] - 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17]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7]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7]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19]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照原则[19] - 按不同情形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可采用多种定价方法[20] - 关联交易无法按原则和方法定价需披露定价原则和方法并说明公允性[20]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案,报股东会批准[22]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2]
长阳科技(688299) -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