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2] 专户设置与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8] 资金管理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资金补充与使用顺序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可将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5] - 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2] 资金用途变更界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8] 资金使用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室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责任与义务 -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使用效益[24] - 公司董事、高管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24]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24] - 违反本办法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或影响投资者利益,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4]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26]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本办法及修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
海螺新材(0006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