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全体成员从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 履行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华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