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30003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1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一章 | 总 则 | | 1 | | --- |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 | 1 |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召集 | | 2 | | 第四章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3 | | 第五章 | 会议登记 | | 5 | | 第六章 | 股东会的召开 | | 7 | | 第七章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9 | | 第八章 | 股东会记录 | | 13 | | 第九章 | 其 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