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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30003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上海凯宝上海凯宝(SZ:300039)2025-10-28 20:4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5]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规定程序[1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 全部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 公司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审核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鉴证[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时需充分披露信息[17] 项目地点变更与用途改变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20]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保荐机构需说明项目变化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合理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