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30042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红相股份红相股份(SZ:300427)2025-10-28 20:4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自身担保[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担保额度与管理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27] 追偿与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了解债务偿还并披露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9]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30]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1]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2]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公司应及时披露[36]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经理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39]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0]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