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滨海能源滨海能源(SZ:000695)2025-10-28 20:42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8]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8]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9] 交易豁免情况 -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章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10]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1]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时,可合理预计范围、额度及期限等,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2] - 公司因放弃权利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相关指标适用规定[12]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2]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年度可预计金额,超预计以超出金额为准等[13]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4]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4] 监督与制度生效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关联交易各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15]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