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滨海能源滨海能源(SZ:000695)2025-10-28 20:4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2]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19] - 股东会对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特殊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其他事项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7]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29]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26]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26]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5] -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需对内资股和外资股等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需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5]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