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滨海能源滨海能源(SZ:000695)2025-10-28 20:42

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9]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年度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1] 重大事件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事件[1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7]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召集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1] - 临时公告由资本市场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披露[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应报告,文件签署前后知会董事会秘书[22]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9] 责任与管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3]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保存十年[34] - 董事会及董事应控制信息知情者范围[36] - 员工等不得泄露内幕消息,重大事件披露前知情者不得发布消息[36] - 信息泄露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37] -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37] 差错处理与违规 - 定期报告差错或虚假记载需及时披露更正[38] - 公共传媒消息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澄清[38]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包括未及时报送信息等[40] - 董事会根据违规情节处分当事人[40] - 公司保留对聘请顾问擅自披露信息的追责权利[4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4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40]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