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披露[5]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3]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15] - 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15]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应视情节处分并赔偿[15]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17] - 若本制度与新法律法规冲突,冲突部分以新法规为准[1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同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