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滨海能源滨海能源(SZ:000695)2025-10-28 20:42

对外投资审议标准 - 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4] - 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4] - 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5] - 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5] -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免于股东会审议情形 -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债务减免等无对价支付、无义务交易[7] - 仅达特定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5 元[7] 部门职责 - 战略规划部负责筛选新项目、调研分析及投后管理等工作[11] -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工作[11] - 资本市场部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投资决议的信息披露工作[11] 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规定 - 控股股东等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涉及资产交易参照规定执行[16]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并按最大损失金额履行审议程序[18]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9]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出现募集完毕或失败等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19]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应披露机构情况、协议条款等并揭示风险[20]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出现义务完成等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21]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有共同投资及合作又购买其相关交易标的需额外披露相关情况[20] 责任与制度 - 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对违规或失当投资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 对外投资实施中出现如授意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依规处理[2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