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财发表意见后披露[13] - 募集资金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0] 资金使用要求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17]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2]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4]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7] - 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8]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制度相关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滨海能源(00069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