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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300307)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慈星股份慈星股份(SZ:300307)2025-10-28 20:43

融资审批 - 单项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融资余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需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5]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批,且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3] 财务管理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6] - 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17] - 融资展期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17] - 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被担保人还款[17] - 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方案[17] - 财务部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制度[17]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7] 资料与披露 - 融资及对外担保相关资料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19] - 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责任承担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1] - 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