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5] - 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进行,不得提前泄露[5] - 披露信息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避免宣传等性质词句[9] 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相关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接受监管[4] - 公司全体董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等,不能保证应声明并说明理由[6]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39]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39]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39] -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40] 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3] -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需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相关文件[26] -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8]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8] 披露标准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应及时披露,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9]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9]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需及时披露[31] 审计相关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需提交专项说明等文件[40] - 公司应按规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并纠正[19] -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解聘应说明原因和听取事务所陈述意见[33] 其他 -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在深交所网站等平台披露,摘要在符合条件报刊披露[3] -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等,应按要求报送深交所[7] - 披露文件出错应按要求说明并公告,信息应在指定平台发布供查阅[9] - 公司拟披露信息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披露[10]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2] - 公司应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并澄清[25] - 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履行披露义务[24]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需披露权益变动[24]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处理建议[41] - 公司高管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信息,保证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41] - 子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等信息,对未披露信息保密[41] - 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报纸和网站刊登公告和需披露信息[43] - 信息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报纸和网站[44] - 信息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5]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信息[45]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公布咨询电话、传真和邮箱[46]
德必集团(300947)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