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志特新材志特新材(SZ:300986)2025-10-28 20:44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7] - 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0]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4]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流动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质押的非保本型[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用于主营生产经营[18] - 补流到期归还专户,全部归还后两交易日内公告[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23]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变更后原则投主营业务[24]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监督与核查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0]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披露[29] 违规处理 - 发现控股股东等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要求归还、披露并追究责任[14] - 保荐或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风险应及时报告披露[32] - 公司及其董高违反制度,证券监管及公司将处罚相关人[3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5] - 制度与法规不一致时以法规为准,未规定适用法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