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公司聘用或解聘由股东会决定,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审计费用与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超20%需说明情况[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承担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两年[10] 文件保存与改聘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0] - 四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2] - 年报审计特定情形审计委员会应提议改聘[13] 改聘流程与通知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书面通知前任[21]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了解并评价拟聘[22]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发股东会通知,前任可陈述[23] 其他规定 - 每年应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及监督报告[16] - 审计委员会应对事务所监督检查[16] - 发现选聘违规报告董事会并处罚责任人[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后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