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收占上年度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年度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年度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 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获大额政府补贴达上年度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或达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董秘并配合披露[16] - 控股股东等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况需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6] 信息报告流程 - 各职能部门等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0]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当日需报告[20] - 各部门签重大信息合同前应知会董秘[21] - 报告义务人特定时点需预报可能重大信息[21]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按规定报告重大信息进展[21] - 董秘接到报告当日内评估、审核并判定处理方式[23] - 各部门等发生重大情形需向董秘或指定人员报告[24]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25] 信息保密与披露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等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5] - 控股股东等特定情形应立即通知公司[26]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7] - 董秘是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27] - 董秘负责协调组织内部信息传递并判定处理方式[28] - 未经通知董秘并履行程序,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22] 责任与制度生效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1] -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35]
志特新材(30098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