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志特新材志特新材(SZ:300986)2025-10-28 20:44

信息披露范围 - 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董事等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5] - 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媒体[5] -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报送深交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5] - 审查非正式公告信息,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6] - 关注传媒报道并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6] - 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关于报告或文件的知会[7] 披露形式与时间 - 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2]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14] 特殊披露情况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漏等应披露财务数据[15] - 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说明情况[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有特别披露要求[17] 豁免与暂缓披露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21]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1]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0] - 拟披露报告含涉密信息可采用方式豁免披露[22] - 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23] - 在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24] 相关告知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权变化需告知公司[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0] 人员责任 - 董事、高管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2]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披露负责[32] -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报披露负责[33] 制度执行与监督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秘协调[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本制度执行,发现缺陷督促改正[26] 信息披露程序 -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有明确程序[27] 部门责任人 -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31] 错误处理 - 证券服务机构等报道出错公司应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发澄清公告说明[34] 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34] - 无规定时董事会秘书决定文件保存年限,最短不少于五年[34] 违规处理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3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