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30019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2.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