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累积投票制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7] 决议撤销 - 股东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27] 争议处理 - 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28]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28]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8] 公告定义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指在符合规定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0]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0]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0] - 规则与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30]
华金资本(00053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