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立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部分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