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公司将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3]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12个月内有限制[14] -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不得超总额30%[1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6] 账户及协议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董事会决议[18] - 仅变更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保荐意见[19] 监管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一次[25]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年末保荐或独财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违规处理 - 违规使用管理影响信誉或造成损失,董事会追究责任并处分[29] - 董事会擅自变更投向,审计责令改正,责任人赔偿损失[30] - 高管擅自变更投向,董事会责令改正,相关人员赔偿损失[31] - 董高在使用中弄虚作假,股东会或董事会罢免并追究法律责任[29] - 违反制度当事人,公司视情节处分,严重时报交易所和证监会[30]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违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31] 制度相关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适用本制度[33]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3] - 本制度随政策法规变化修改补充[33]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3]
山外山(6884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