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 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规则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交易日内公告[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与用途变更规则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2] 募集资金节余使用规则 - 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一百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4]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保荐或财务顾问同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同意[25]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5]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规则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董事会需对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特定结论理由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若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风险,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0] 制度其他规定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4]
大博医疗(00290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