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2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9]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0]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等[12]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件、大额赔偿等[13] -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3] - 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及时披露[14]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3]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等[15] - 重大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15] - 披露重大事项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5] - 控股和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股价公司应披露[15] - 证券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有重大影响应问询[16] - 市场传闻董事会应调查核实[16]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等流程后披露[17]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有异议应表明态度并陈述理由[18] - 重大事件报告由董高上报,秘书判断披露事宜并编制公告[18] - 对外发布信息经上交所审核,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19]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应配合披露[23]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等应配合披露[24] 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6] - 信息属国家秘密等可豁免披露,属商业秘密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8] - 暂缓、豁免披露需满足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28] 保密与档案管理 - 董事等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控制知情范围[31] - 对外披露信息文件、资料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32] 违规处理与培训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人将受处分等[3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由董事会秘书组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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