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60059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清单[4] 募投项目进度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9]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0]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2]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2]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13]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3]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仅变地点可免部分程序[15]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20] 信息披露与核查 - 拟变更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董事会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2]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标准[24] - 本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