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300255)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常山药业常山药业(SZ:300255)2025-10-29 16:19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12] - 财务部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12]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实施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11] 资金使用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独立设置专户[6] - 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费用可6个月内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保本[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用于主营业务[16]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多程序审议[18] - 超净额10%但未达1000万元需董事会及保荐同意[19]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9] 计划调整与审核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4]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鉴证结论不佳董事会需分析整改[25]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26] - 会计师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需分析并提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发现违规应及时报告披露[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子公司适用本制度[28]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