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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 -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艾录上海艾录(SZ:301062)2025-10-29 16:19

资助期限与金额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4]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资助限制 - 公司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 -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 -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9]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 被资助对象需披露基本情况、财务指标等信息[14] - 需披露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措施[14] - 为关联投资子公司资助要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4] - 要披露公司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4] - 已披露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要及时披露并说明措施[15]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应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4] - 董事会要评估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4] - 保荐机构需对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4]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将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17]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制度[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经审议通过后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