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3003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艾比森艾比森(SZ:300389)2025-10-29 15:50

募集资金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与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多项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与实施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情况检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2] 审计与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3]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超募资金计划 - 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4] 现场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违规情况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6] 资金使用限制与责任 - 公司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专款账户资金[28]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使公司受损,公司可采取措施并要求赔偿[28] - 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