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实施[3]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6] - 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政策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9] - 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 项目投资资金支出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履行审批手续[11] 募集资金差异调整与节余处理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4]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4]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应两交易日内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规定 - 上市公司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批准[19]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金额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披露[2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4] - 保荐机构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出具鉴证报告[24] - 鉴证结论不佳,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5] 违规处罚 - 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追究责任[25]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处罚[26]
冠龙节能(30115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