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5日内发通知[7]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可自行召集[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7] 临时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不得存在六种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1] -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并说明依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13] 通知与时间间隔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不得迟于现场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1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特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9]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 其他规则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32]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23]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0][31]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结果有异议可要求点票[34]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相关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作特别提示[35]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39]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10月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43]
浙江交科(0020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