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交科浙江交科(SZ:002061)2025-10-29 16:43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表意见[12] -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14]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9] - 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在使用计划范围内按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10] 资金使用审议与披露 -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后披露;达10%及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闲置资金管理 - 上市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产品[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至专户,无法如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19][20]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时需披露相关信息[23][25] 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9] 资金监管与报告 -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跟踪管理投资项目资金运用与进度,风控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8] 中介机构职责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9]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违规处理与制度说明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22年7月发布的制度废止[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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